异议申请的介绍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业务描述
商标异议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主要流程
申请→形式审查→受理→异议答辩通知→实质审查→异议裁定
流程用时
6~12个月。商标各种业务审查用时历史统计
代理费用
1500元/每个商标。代理费用为全部费用,包含官方规费和服务费。
客户要准备哪些资料和做什么
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国章为您制作好的申请材料,需要您确认后盖章(或签字)
国章代理异议申请流程
- 确定异议对象的商标申请号
- 签订代理合同
- 客户付款
- 国章制作异议申请书、委托书
- 客户确认申请书、委托书后盖章或签字
- 签章后的申请书、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交付国章
- 国章整合文件并提交异议申请
- 接收发文和送达异议申请受理书和《异议决定书》给客户
异议申请的注意事项
-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补交)。
- 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 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 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异议申请的相关知识
异议的论点,主要有两种:
- 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 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 法律条款
- 事实理由
- 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申请裁定之后
-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做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做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