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

撤销成为通用名称商标的介绍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业务描述

针对已注册商标因长期使用或市场变化,逐渐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丧失商标显著性的情形,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业务。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是指申请人认为某注册商标已演变为其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不再具备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依法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程序。该业务旨在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防止商标注册人不当垄断通用名称,保障市场主体对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权利,申请结果将直接决定该注册商标是否继续有效。

主要流程

提交撤销申请→形式审查→商标局受理并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商标局审理→作出撤销或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

流程用时

6个月。商标各种业务审查用时历史统计

代理费用

3500元/每个商标。代理费用为全部费用,包含官方规费和服务费。

客户准备哪些资料和做什么

身份证明文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国章为您制作好的申请材料,需要您确认后盖章(或签字)

国章代理撤销成为通用名称商标的流程

  1. 与客户沟通,明确申请撤销的商标信息及事实理由,评估案件可行性
  2. 签订代理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权责及费用标准
  3. 客户支付代理费用并提供基础资料及初步证据线索
  4. 国章梳理证据体系,指导客户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性、关联性审核
  5. 制作《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代理委托书》证据目录及相关法律文书
  6. 将申请材料提交客户审核确认,客户确认无误后盖章或签字
  7. 将全套申请材料提交至商标局
  8. 跟踪商标局受理进度,及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客户
  9. 若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答辩通知,协助客户关注答辩动态,必要时准备补充证据
  10. 接收商标局作出的《关于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决定》,及时送达客户并提供专业解读

撤销成为通用名称商标的注意事项

  • 证据材料需能够充分证明注册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已被普遍认知为通用名称,单一或孤立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撤销申请
  • 申请书中需明确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撤销申请仅针对该部分项目,未涉及的项目仍受商标专用权保护
  •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答辩通知后,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申请人需做好应对准备
  • 若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 申请撤销的商标若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需结合其特殊属性审查通用名称问题,证据要求可能更为严格

撤销成为通用名称商标的相关知识

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的材料清单(纸报传统装订顺序)

  1. 《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首页)
  2. 材料目录
  3. 《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正文/事实依据附页)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 商标代理委托书
  6. 证据目录
  7. 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