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备案的介绍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业务描述
许可备案是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商标局进行备案的行为。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类型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主要流程
申请→审查→核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公告
流程用时
2个月。商标各种业务审查用时历史统计
代理费用
500元/每个商标。代理费用为全部费用,包含官方规费和服务费。
客户要准备哪些资料和做什么
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国章为您制作好的申请材料,需要您确认后盖章(或签字)
国章代理许可备案流程
- 确定许可备案的商标注册号
- 签订代理合同
- 客户付款
- 国章与客户沟通许可范围等事项, 制作许可备案表、委托书
- 客户确认许可备案表、委托书后盖章或签字
- 国章整合文件并提交续展申请
- 接收发文和送达《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给客户
许可备案的注意事项
- 许可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 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
- 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 办理再许可的,需在许可备案表是否再许可一栏勾选是,并填写许可人原备案号,附送注册人同意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文件。
- 纸报的备案表应当打字或印刷。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 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 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均应在备案表及附页盖章或签字。
- 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
许可备案的相关知识
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注解:商标注册人自己能使用,被许可的人能使用。可以许可给多方。
独占许可
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注解:商标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只有被许可的人能使用。且只可以许可一方。
排他许可
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注解:商标注册人自己能使用,被许可的人能使用。且只可以许可一方。
默认类型为普通许可。
再许可备案
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备案业务事项
- 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 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 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 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 《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 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 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 《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 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 《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 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