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申请的介绍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业务描述
商标注销申请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因不再使用该商标等原因,自愿向商标局提交注销申请,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情形。商标全部项目注销后,该商标专用权终止,原商标注册证作废;部分项目注销后,原商标注册证作废,会下发新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号不变。
主要流程
提交注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形式审查→核准注销→下发《核准注销通知书》→商标无效(或项目删减)
流程用时
2个月。商标各种业务审查用时历史统计
代理费用
500元/每个商标。代理费用为全部费用,包含官方规费和服务费。
客户准备哪些资料和做什么
身份证明文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国章为您制作好的申请材料,需要您确认后盖章(或签字)
国章代理商标注销申请的流程
- 明确注销的商标注册号和项目
- 签订代理合同
- 客户付款
- 国章制作注销申请书、委托书
- 客户确认注销申请书、委托书后盖章或签字
- 国章整合文件并提交注销申请
- 接收发文和送达《注销核准通知书》或新《商标注册证》给客户
商标注销申请的注意事项
- 主动注销申请提交后,如果意愿改变,可提交撤回商标注销申请,但对提交撤回的时间点要求苛刻,因为注销审查速度较快,所以注销申请前需考虑清楚。
- 注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的,剩余商品/服务项目仍受商标专用权保护。注意到期办理续展等手续
- 若商标处于质押、许可使用等法律状态,需先解除相关法律关系或取得相关方同意,再申请主动注销
商标注销申请的相关知识
- 注册商标被注销后,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原申请人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注销的除外)
- 提交主动注销申请时,原《商标注册证》需一并交回商标局,若注册证遗失,需在申请书中注明并说明原因
- 被动注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