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介绍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业务描述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通常也称为“异议复审”,是针对《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程序。当您的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遭遇他人提出异议,且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注册”时,作为商标申请人的您(即被异议人)若不服该决定,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此程序旨在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再次审理,纠正商标局可能做出的错误裁定,为您的商标争取最终获准注册的机会。这是商标注册流程中一个关键的“上诉”环节,直接决定商标能否获得注册。
主要流程
收到不予注册决定→准备复审材料→提交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作出复审决定→公告(若准予注册)
流程用时
9个月。商标各种业务审查用时历史统计
代理费用
3000元/每个商标。代理费用为全部费用,包含官方规费和服务费。
客户准备哪些资料和做什么
身份证明文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国章为您制作好的申请材料,需要您确认后盖章(或签字)
国章代理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流程
- 明确决定书的收文日期和复审申请的截止日期
- 签订代理合同
- 客户付款
- 国章分析不予注册决定的理由及异议要点,制定复审策略
- 指导客户收集补充相关证据,整理并审核全部材料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 制作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证据目录及相关法律文书
- 客户确认复审申请书、委托书后盖章或签字
- 国章整合文件并提交复审申请
- 接收发文和送达《复审决定书》给客户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注意事项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 电子发文的决定书,以发文日期十五天后视为送达,开始计时
- 邮寄的纸质决定书,以接收地邮局投递邮戳日期开始计时
- 如果复审申请中需要证据来证明事实与理由,需要更多时间来准备证据,可以勾选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 补充证据材料的时限是提交申请后的三个月内
- 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相关知识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材料清单(纸报传统装订顺序)
-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复审申请书(首页)
- 材料目录
-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复审申请书(正文)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 [证据目录 ]可选项
- [证据内容 ]可选项
后续司法救济: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